《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3-03-01 16:30:00来源:民生资讯








  为困难群体撑起一片天--《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解读
  《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2年12月4日经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明确农村五保供养内容、标准和形式,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和监督惩罚管理机制,为农村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等困难群体撑起一片天。《实施办法》的施行将使全省9.14万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受益。福建省民政厅就《实施办法》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说明和解读。
  1、什么是农村五保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生活照顾和物资帮助,同时保证未成年的五保对象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一是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二是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是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是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应当给予照料;五是办理丧葬事宜。此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2、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条件规定较为原则,为了便于各地操作,并与有关法律相衔接,根据我省农村实际,《实施办法》第六条作了细化的规定:年满60周岁老年村民、残疾村民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村民、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可时为无劳动能力;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失踪的,视为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指哪些?
  关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法律都有明确的界定。
  赡养是指晚辈直系血亲对长辈直系血亲在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以照顾和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法定赡养人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抚养是指长辈直系血亲抚育晚辈直系血亲的成长,并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法定抚育人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扶养是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法定扶养人包括配偶和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主要是指成年的兄姐,在失去父母的情况下,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
  4、农村五保供养形式有哪几方面?
  农村五保供养形式是指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具体方式。供养形式的核心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谁来养,怎么养?农村五保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大类。
  集中供养,是指通过农村敬老院、幸福院、养老院、福利中心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集中供养。
  分散供养,是指对散居在家(即原居住地)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分散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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