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集美区日前出台《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办法》,对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政府将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
根据该办法,临时救助对象为集美区户籍或持有本区暂住证在本辖区镇、街、农场住满一年以上的居民家庭。救助范围主要包括:
因医治危重疾病,遭遇水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于维持的;
因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于维持的;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在专项救助后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
临时救助标准,视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而定,同一事由不得重复申请救助,救助金额500元至3000元不等,全年接受临时救助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该办法同时规定了不能享受临时救助的几类情形,比如,有劳动能力却游手好闲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或隐瞒真实收入的。对区域性自然灾害、较大范围的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灾害所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吴会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