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销售者承担家用汽车三包责任

发布时间:2013-01-16 00:00:00来源:民生资讯








  国家质检总局15日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该规定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确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但销售者可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依法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在责任承担方面,规定明确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规定还指出,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义务作了明确。在违反规定时,质监部门等部门除最高可处3万元的罚款外,还可向社会公布,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根据规定,汽车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依法向质监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双方也可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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