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平区城乡困难群众将获得临时救助。昨日记者获悉,延平区政府日前制定出台了《延平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目的是对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家庭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突发性、特殊性困难,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该办法将于明年起正式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一是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二是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因遭遇突发性疾病、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三是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临时救助主要为困难家庭发生以下突发性、特殊性困难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商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因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因遭遇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
临时救助单次最高限额3000元,一个家庭全年累计最高限额8000元。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遭遇突发性或临时性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应通过入户核查、社区调查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林秀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