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消息称,从本月起,厦门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为职工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和子女在厦门首次购房提供支持。政策调整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至2013年11月30日止。
新政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今后,职工及其配偶除按《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规定的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外,还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持双方父母、子女在厦门首次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时还须符合以下要求:职工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签订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职工及其配偶为支持双方父母、子女在厦门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购房款,不能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新政也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将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中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的规定,由原“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厦门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调整为“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不含补缴)”,其他贷款条件仍不变。这项调整对新就业年轻职工是利好,也就是说,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申请人只要在过去一年中有6次缴存记录,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林世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