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2-10-17 11:12:00来源:民生资讯








  昨日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我市日前正式出台《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对廉租住房户型、申请条件、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有45㎡、55㎡、65㎡三种房型
  办法对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和住房套型面积作了规定。
  廉租住房的配租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多种形式,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总建筑面积分别确定为:一代型(A型)控制在45平方米左右;二代型(B型)控制在55平方米左右;三代型(C型)控制在65平方米左右。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该标准的制订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财政、国有房产、房屋登记等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申请须具备这些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三)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标准;(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申请人指的是申请家庭推举的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以及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父母(岳父母、公公、婆婆)、子女,申请人的子女已婚的,其子女的配偶也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原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父母(岳父母、公公、婆婆)、子女如已与申请人分户但分户至申请之时未满三年的,仍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确定。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的,须承诺在办理廉租住房租赁手续前退出公有住房。
  家庭收入指的是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全部收入总和;家庭财产指的是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等财产(住宅已纳入住房面积计算范围,不再纳入财产价值计算范围)。
  哪些情况不能申请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住房取得我市城区户籍的;(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市、区房产管理(登记)部门交易登记时间为准;(三)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四)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五)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六)申请家庭成员自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商铺及其它各类非住宅房产的。
  申请人及其配偶已领取过住房工龄补贴的,在退还补贴金额后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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