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委会发布今年第7号消费提示

发布时间:2012-09-13 10:26:00来源:民生资讯









  近期,省消委会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反映自己在购房时,先应开发商要求交纳了一定数额的定金,后因种种原故未能正式签约购房,当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时却遭到拒绝。为此,省消委会日前发布第七号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务必要仔细阅读购房合同,尤其是涉及定金、购房款项、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的条款要特别留心。
  省消委会建议,当消费者有了购房意愿后,应重点留意如下方面:
  首先,尽可能多了解欲购楼盘及其开发商的详细情况,查看该房产项目是否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共五项许可证书。
  支付定金要慎重,看清预付款的性质后再行付款。省消委会律师团成员、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郑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规,“定金”属于担保性质,具有违约惩罚性,即购房者在签订定金合同后又拒绝购买房屋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则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且不具备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无需双倍偿付。因此,最好要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期限和数额,数额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性质。
  他指出,购房者还需留意,有的购房合同中将定金改为保证金的表述方式,并约定违约后予以没收等条款,消费者均应看清、理解后,再进行签约和付款。
  打算按揭购房的,要弄清按揭条件、还贷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最好先咨询相关银行或公积金管理部门,尽量避免出现签订购房合同后却无法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对因故不能办理按揭手续时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建议在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不要轻信销售代表单方说辞。
  细读房屋销售合同条款。最好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但开发商一般还会要求消费者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其中有的条款明显对开发商有利。因此,消费者对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要仔细阅读和全面了解,如果认为有不合理之处,可与开发商协商要求改正。当与开发商无法协商一致时,购房者最好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姚瑾)

福建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