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医疗机构制剂须明码标价

发布时间:2012-08-25 00:00:00来源:民生资讯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省物价局日前重新制定出台《福建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对医院制剂价格管理权限、价格申报程序、定价原则、核算方法和定额生产费用等作了明确规定。新规从9月1日起执行。
  《办法》指出,省内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剂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零售价格由医疗机构在不超出价格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内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调整,原则上应低于市场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的价格,并明码标价。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剂型名称,按照相同的给药途径或生产工艺相近、人工耗费相差不多的思路,将《定额生产费用表》中的西药内服水剂归并到口服液,甘油剂归并到软膏剂,滴耳剂、滴鼻剂归并到滴眼剂,中药糖浆剂、口服溶液剂归并到汤剂,扑粉归并到散剂,喷剂、搽剂归并到酊剂,洗剂、外用溶液剂归并到灌肠剂。归并剂型相对应的规格也一并予以调整归并。
  同时,将生产成本费用纳入成本监审范围,在调定价程序中增加了成本监审环节,各级医疗机构要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资料及相关监审资料。
  群众如发现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超出最高零售价格的,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投诉,价格部门将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潘园园  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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