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一审的《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草案)》,对发挥社会力量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作出明确规定。
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政策由来已久,近几年来我省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目前,对我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进行立法,将这些政策意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推动革命老区发展促进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不仅必要,而且条件具备、时机成熟。
当前,促进革命老区建设主要靠政府和职能部门来协调,行政行为多,社会关注相对少。为改变这种状况,有必要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促进革命老区建设。为此,草案规定,要充分发挥老区建设促进会、扶贫开发协会和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在推动和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各种途径促进革命老区的发展,为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由各级政府予以表彰。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在对草案的初步审查中认为,促进我省革命老区发展,各级政府要在资金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设立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的专项资金。省本级财政、设区市财政以及部分县(市、区)财政,均已安排扶持革命老区的专项资金。因此,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的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情况逐年适当增加。”(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