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多地下调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

发布时间:2012-07-10 20:02:00来源:民生资讯








  随着国内成品油价格下调,根据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我省部分地市对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进行了调整:
  厦门市自6月19日起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由3元下调为2元。
  泉州市自6月20日起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由3元下调为2元。
  宁德市自6月18日起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由2元下调为1元。
  自7月17日起,福州市恢复到2012年4月15日之前的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收费方式及标准,即“每趟次燃油附加费2元在计价器外另行收取,起步价3公里8元、超出起步里程3公里后每车公里租价1.5元”。其他服务收费政策仍按4月15日前规定执行。2012年7月17日至8月10日为计价器调整过渡期。2012年8月11日起,所有出租汽车按下调的燃油附加费计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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