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全面实现病有所医

发布时间:2012-07-11 07:51:00来源:民生资讯








  日前,厦门集美区新修订的《厦门市集美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给辖区困难群众带来福音:该区新出台的医疗救助办法已于7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厦门市集美区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办法,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
  对于住院救助标准,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和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用困难补助后,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都给予80%救助,每个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特殊门诊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患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第一类救助对象给予100%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给予70%救助,但每个医保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日常救助,对散居供养对象、7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每年发给600元的门诊救助金;定额救助,对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治疗的五保对象、低保对象,给予一定金额救助。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外的费用,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等,不在医疗救助之列。
  医疗救助资金按每位医疗救助对象每年不低于400元/人。医疗救助按现有财政体制执行,即区、镇(街)财政各承担50%,区财政承担的50%通过基数补助下拨镇(街)。镇(街)财政部门应对救助资金各项收入和支出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辖区农场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区民政局根据农场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和救助资金筹集标准,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安排。区民政局应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收支业务。(吴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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