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福建全省山塘实行分类属地管理严控新建

发布时间:2012-06-02 00:00:00来源:民生资讯








  我省山塘量多面广,为农村防洪、灌溉、供水、养殖等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这些山塘基本处于工程无管理、无责任人、无防洪预案的状态,底数不清,安全隐患大。为防患于未然,1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关于加强全省山塘管理的意见》,作出进一步部署。
  一是摸底排查。凡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至10万立方米以下的山塘必须以乡镇为单位全部造册登记,县(区)水利局汇总建立档案,建档内容包括库容、坝高、主要用途及效益、高程特性及对下游影响情况等。
  二是分类定性。从安全要求上将山塘分为重点监管与一般登记两类。凡处于一定高程、堤坝溃决可能冲毁下游群众村居住点或重要基础设施,库容3万立方米以上、坝高5米以上,经济效益明显、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列为重点监管山塘。其余库容小、高程低、堤坝矮,对下游群众人身安全无直接影响的列为一般登记山塘。
  三是加强管理。对列为重点监管的山塘,当地政府应明确1—2名管理责任人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防汛应急预案,多渠道落实管护经费,开展正常的巡查和维护工作;存在安全隐患较大的,省级从今年开始,每年安排一定补助经费进行除险加固。对列入一般登记的山塘可与其他小型、微型水利工程一并实行统筹综合管理;当地政府对效用小、隐患大的山塘应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报废处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四是落实责任。所有山塘实行属地管理,坚持谁开发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乡村两级对辖区内的山塘负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所有权人和承包经营者负有管理责任和安全上的法律责任;县乡水利部门负有技术指导责任。开发区、旅游景区建设的山塘,由业主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安全等全部责任。对于玩忽职守,造成山塘出险后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是严控新建。原则上任何乡、村、个人或经济组织(行业)均不得擅自开建新的山塘;确有充分理由需新建山塘的,必须按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报县水利局参照小(2)型水库建设要求进行审批,并将明确业主、监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防洪预案、管护经费等作为审批的必备条件,否则不得开建。开发区、旅游景区、公共设施建设配套需新建山塘的,必须报当地县(区)水利局审批。(吴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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