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新增特别规定

发布时间:2012-05-24 00:00:00来源:民生资讯








  近日,省总工会、福州市总工会在福州软件园联合启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传、咨询活动。未来一个月内,各级工会组织将分批分期进入企业宣传《特别规定》。各级工会组织还将推动《特别规定》内容纳入集体协商范围和女职工专项合同,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切实保障女职工尤其是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月18日起实施的《特别规定》,在保持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涵盖了女职工“四期”保护、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一是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的全体女职工,包括女农民工;二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部颁规章提高到行政法规;三是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明确了支付方式;四是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职责和执法主体,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明确了处罚标准。此外,还增加了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性骚扰等条款。(储白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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