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发出通知明确三类宅基地两类集体用地不予登记发证

发布时间:2012-05-24 00:00:00来源:民生资讯








  哪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确权办理土地证?哪些不予登记发证?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发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作出明确界定。
  农村宅基地可以确权登记发证的包括:经批准,非本农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异地建房的;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成员、非本村集体成员的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地上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
  农村宅基地不可以确权登记发证的包括:对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除继承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住宅或违法建造住宅的;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予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申请其他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均不予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确权登记发证的包括:村委会办公场所、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没有权属来源证明,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及有关用地政策,由村委会出具土地使用情况和现状的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依法审批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不可以确权登记发证的包括: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不予登记。(吴洪  齐培松 房玉兰)

福建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