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已完成,开始公开征求意见。5月25日前,公众可将意见反馈至该标准编制组(传真:0591-83802570,电子邮箱:519541835@qq.com)。
征求意见稿指出,以下情形不得申请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严重影响城市道路结构安全的;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明确,以下情形不得申请占用城市道路:重要机关、学校及各应急单位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的路段;距离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交叉路口、铁路道口、立体交通设施、隧道及公共交通站点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路段;道路主干道、广场;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路段;公交车站周围10米范围内;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设置菜场、集贸市场或交易点的;设置单位专用车辆停放点的;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外,占道堆物的;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指出,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照法规规定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提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书面申请。电力、自来水、燃气、通信等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集中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书面报送次年度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计划。计划应包含项目简介、施工地点、挖掘路面性质、尺寸(长度、宽度及深度)、施工工艺、工期等基本内容。
除维护、应急抢修或施工工期短的点状施工等零星项目和持有地方人民政府许可文件的施工项目外,其余未列入年度总计划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不予许可。申请单位或个人因之前违反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有关规定,存在违章未处理记录,或未按规定缴纳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不予许可。(吴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