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您提个醒:家电“延保”非“三包”延续

发布时间:2012-05-10 08:02:00来源:民生资讯








  近日,漳州市12315接到消费者何先生投诉。何先生4年前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价格1.1万元的液晶电视,并办理“延保”5年。最近,电视经常出现故障,售后人员上门查看,认为液晶屏老化无法维修。商场表示,可以更换同品牌其他型号的液晶电视,但提供的两款电视价格分别为5600元和5900元,何先生无法接受。
  12315工作人员立即着手调查,因何先生只能提供购机发票与“延保”费用发票,而没有具体“延保”合约,“延保”服务承诺不明确,调解有一定的难度。经多次协调,商场与“延保”所涉公司沟通,最终答应退还何先生5500元,何先生再另行选购其他型号的电视机,价格多还少补。
  据介绍,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发布的《家电“延保”服务规范》虽已开始试行,但只能起到自律作用,没有强制性,且部分消费者不太了解,加上商家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从而引发了不少消费纠纷。
  “延保”服务不等于延长“三包”。目前,很多商场在向消费者推销“延保”服务时,大都将其宣传为“延长‘三包’时间”,使消费者认为“三包”规定的所有权益在“延保”期内也能兑现。事实上,“延保”服务,只是延长了免费维修的时间,超过“三包”期但仍在“延保”期内的产品,多数厂家不提供退换服务。
  “延保”并不一定由原厂家提供服务。很多情况下,“延保”期的家电维修是由与“延保”销售商签约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而多数消费者都认为“延保”是由原生产厂家提供,往往造成误会。
  因此,漳州12315提醒消费者:在选购家电“延保”服务时,一定要问清是谁负责维修,并进行书面约定,保管好购物发票、“延保”服务约定等证据;要关注“延保”服务提供商的资质,合同上应有“延保”期限、服务电话、销售商的责任、费用承担等内容。(黄宜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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