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8日从福州市中院民二庭获悉,近年来,福州市民间力量办学在迅速兴起的同时,也存在着较多的不规范甚至是违法办学的行为,由此造成了合伙人之间、承包人与被承包人之间、学校经营者与老师等之间的纠纷,相应的官司也不断增加,亟待有关部门加强监管。
案例一:幼儿园承包者 克扣幼儿伙食
2008年12月,林小姐和晋安区文星幼儿园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承包期为6年,前5年每年的承包金为25万元,最后一年为30万元,当年的承包金当年要付清。签约后,幼儿园已收取林小姐承包押金10万元及2009年到2011年的承包金。
2011年,文星幼儿园将林小姐告上法庭,声称林小姐对幼儿园的经营管理混乱,要求解除《承包协议书》,并要求林小姐支付10万元违约金。
林小姐辩称:她一直依约履行合同,不存在发包人指责的违约违规经营行为。她对幼儿园进行了大量的投入,以其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使幼儿园的经营状况改善了许多,因此要求继续履行原有的承包协议。
福州市中院日前终审认为,林小姐承包文星幼儿园期间存在私刻公章非法使用、未经许可拆除园内建筑墙体、克扣幼儿伙食、违法租用车辆接送幼儿、未能尽职监护幼儿等违反合同约定、也违反办学宗旨的行为。园方已具备了单方解除协议的条件,但因双方协议中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未作明确约定,因此不支持园方要求林小姐支付10万元违约金的诉请。
案例二:合伙办学不成“股份”转让起纠纷
2010年6月,林女士等4人签订合伙合同,共同经营仓山区小伙伴培训中心。2010年8月,林女士和齐女士、俞女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俞女士、齐女士将仓山区小伙伴培训中心的32%股权转让给林女士,股权转让款为35万元。合同签订后,林女士向对方支付了转让款10.5万元。
2010年10月,仓山区小伙伴培训中心法人代表李女士向仓山区教育局提出注销该机构的申请。仓山区教育局经审核予以同意。
林女士随后将俞女士和齐女士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并要求她们返还股权转让款及支付违约金。俞女士和齐女士提起反诉,要求林女士继续支付剩余的转让款。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认为,当事各方签订《合伙合同》,成立合伙体“仓山区小伙伴培训中心”,并约定按所占“股权”进行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应认定各签约人均为合伙人,系个人合伙关系。各合伙人所谓的“股份”应为合伙份额,并非法律上的“股权”。
“仓山区小伙伴培训中心”仅系普通合伙体,合伙体内部依法转让个人份额不存在需要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情形,本案转让合同关于变更股权登记的约定无从执行,以此认定俞女士和齐女士违约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合伙份额转让后,林女士共计持有合伙体55%的财产份额,在合伙体的经营管理中占优势地位。其受让齐女士、俞女士合伙份额的目的落空,并非因未办理合伙份额变更登记,而是李女士向仓山区教育局申请注销合伙体。因此,本案《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齐女士和俞女士已履行合同义务且无违约行为,其关于林女士应继续支付其余合同转让款的反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福州市中院:民间办学有五大问题
福州市中院民二庭法官总结我市两级法院近期审理的多起涉及民间力量办学引发的民事合同纠纷案件,发现民间办学存在诸多违反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名为公益办学,实则以盈利为目的;名为承包,实则“倒卖”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名为联营,实则“倒卖”学生名额;以合伙主体形式存在的小规模培训班无证办学现象严重;为降低成本牟取高额利润,存在克扣学生伙食、以家长自愿合租为名雇用“黑车”接送学生等违规现象。
法官们认为,发生以上问题有这些原因:准入门槛过低,特别是未登记为事业法人的培训班,常常仅在所在区县教育局进行开办登记,少数“精英班”甚至没有登记,合伙办学期间发生的份额转让也没有变更登记,致使合伙人之间易生纠纷;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未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或监管流于形式,致使办学过程中损害学生利益的违规现象层出不穷;对于因合伙办学引发纠纷中的相关举报和投诉,未及时核实,也无具体的责任追究,致使诉讼发生后合伙双方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未建立合法有效的先清算再关闭的退出制度,导致合伙办学者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混乱,同时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学生权益。
如不尽快解决以上问题,民间办学将成为无需纳税、无需年检却可获取高额利润的准商业主体,不但难以保证办学质量,而且将引发诸多法律和社会问题。
为此,法官们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引入严格的准入特许制度,坚决取缔无证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年检查账制度;建立严厉的退出制度,对于违法办学者责令永久退出,而且对于申请注销登记者应责令其先行清算。 (陈鸿星 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