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警总队下发通知:个人车辆不得作校车使用

发布时间:2012-04-09 00:00:00来源:民生资讯








  近日,省交警总队下发通知,明确要求个人车辆不得作为校车使用,同时,严格专用校车注册登记、非专用校车备案登记。
  对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也将严格把关。校车驾驶人应符合驾驶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3年内未发生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等条件。
  据介绍,从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12年2月28日,全省公安部门共取缔不合标准的集中接送学生车辆432辆,取缔不合格驾驶人295名。(包骞  刘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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