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其标准由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提出,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确定;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标准可在价格等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可采用市场租金比例法测算确定,也可采用成本租金法测算确定。《办法》规定,市场租金比例法,原则上按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50%—70%的比例确定;成本租金法,原则上由房屋的建筑物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因素构成。
根据《办法》,公租房租金标准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实行动态管理,一般3年调整公布一次,或者根据住房市场租金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布。公租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费用。
福建省表示,价格部门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成本监审和租金行情监测,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成本和租金变动情况。对超出政府定价和指导价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住房租金外违规收取费用的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沈汝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