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在龙海市工商局12315投诉台的依法调解下,消费者康先生终于如愿退掉了一双“买一送一”的劣质鞋,获得了商家的退款,讨回了“三包权”。
13日,康先生上街购物,碰见贾某经营的鞋店在开展皮鞋“买一送一”的促销活动,便花428元购买了一双皮鞋,并获赠一双同品牌的皮鞋。回家后,康先生发现买回的皮鞋其中一双严重脱胶,于是找商家交涉要求调换,商家只同意送回厂家保修。17日,康先生按照与商家的约定,到鞋店领回保修的鞋子,发现厂家对脱胶皮鞋只用胶水简单黏合,便与商家交涉要求调换或退款,却遭到商家以“买一送一”的赠品没有负责“三包”为由拒绝。康先生不服,便拨打了12315投诉电话。
12315投诉台接诉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通过现场调查核实,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在执法人员的依法调解下,贾某收回了严重脱胶的赠品皮鞋,退还消费者214元。
12315执法人员认为,消费者获得赠品或奖品,是以购买商品为前提的,商家已将赠品、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商品中。因此,商场的“赠与”,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的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按照《合同法》第191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作为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免除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为此,工商人员提醒商家和消费者,赠品也是商品,同样享受“三包”。商家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郑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