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9日从省民政厅获悉,4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实施《婚姻登记服务规范》。这是我省民政系统制定的第一个地方性服务标准,也是全国第一个婚姻登记服务地方标准。
据了解,《婚姻登记服务规范》福建地方标准,对婚姻登记环境与设施要求、人员要求、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质量监督与考核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处,登记区有利于保护隐私;婚姻登记机关场所应区分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区、颁证厅、档案室;结婚登记窗口数量不少于2个,根据年婚姻登记数量增加登记窗口;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应当场办结,婚姻登记合格率应达到100%,无有效投诉;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查看、更改、泄漏婚姻登记档案资料等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得索要、接受婚姻当事人馈赠。
服务规范规定,婚姻登记人员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婚姻颁证人员应为婚姻登记员或名誉婚姻颁证员,需经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还应熟悉当地婚姻习俗,具备庄重的气质和良好的外表形象,能准确使用普通话,口齿清楚,声音洪亮。
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应由颁证员负责组织开展,按如下颁证程序进行:询问(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告知(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宣誓(新婚当事人宣誓)、发证(将结婚证颁发给双方当事人)、祝福(祝福新人幸福美满、白头偕老)。
婚姻登记机关可增加互换信物、感恩父母、全家合影等环节,也可根据当事人需求和工作实际,组织集体颁证仪式等特色服务。(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