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福建省卫生厅获悉,为了向群众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福建卫生部门出台了规定规范婚前医学检查等婚前保健工作。
据介绍,婚前保健服务是依法准入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进行的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其中,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主要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根据临床需要增加的辅助检查项目。
根据规定,体格检查常规操作要求进行体检、男(女)生殖器官和第二性征的检查。生殖器官检查应由同性别的医师实施,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由两名医师诊断。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腹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应征得本人同意签字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福建省卫生厅介绍说,医师将根据检查结果建议服务对象“不宜结婚”“不宜生育”或“暂缓结婚”。比如,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丧失婚姻行为能力;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型精神病,丧失婚姻行为能力或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医师将建议“不宜结婚”。患有指定传染病或有关精神病且在发病期内时,医师将建议“暂缓结婚”。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患有重要脏器功能衰竭的疾病时,医师将建议“不宜生育”。
福建省卫生厅表示,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在主检医师复查后,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转诊单,告知服务对象前往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男女双方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沈汝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