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10月1日起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发布时间:2012-01-03 00:00:00来源:民生资讯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我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再次上调,上调幅度为15%—20%。
  此次调整对象范围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
  为保证此次提标后抚恤补助金及时兑现,省财政在中央财政资金安排基础上,及时配套抚恤补助资金228万元。(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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