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印发,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强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价格欺诈、价外加价、强制服务、转嫁费用、过度诊疗。
新规增加了公示基本价格信息的要求,方便就医群众根据自身需要准确选择;增加对中药饮片公示产地等有关情况的要求,进一步扩充信息量,保障患者知情权;综合考虑不同的就医场景以及软硬件设施,提出“收费区域全品类公示+科室病区常用项目公示”的双重公示方式;要求有线上平台的医疗机构进行线上公示。考虑到基层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普遍不规范的情况,新规设计提供了参考模板,进行规范指引。在信息告知方面,新规要求在电子结算前显示费用清单,还增加了关于医疗手术术前告知和病案记录的内容,以便于在发生纠纷时尽快还原事实,维护医患合法权益。(记者 林智岚)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