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李先生于2017年7月在我省某4S店订购一辆汽车,签订订购协议并交付订金2万元,协议约定提车日期不超过2017年12月31日。然而,一直到今年第一季度末,该4S店却以该款汽车已涨价为由,拒绝交付车辆。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先生投诉至当地消委会。
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本案中,4S店未能在约定日期前交付车辆,明显违反了订购协议的条款。但李先生向4S店交付的是“订金”,而非“定金”。
消委会专家表示,“定金”在法律意义上具有担保作用,金额一般不超过总价款的20%,如果消费者违约则无权要求商家返还定金;如果商家违约,则必须依法双倍返还。若是“订金”,仅具有预付款作用,当合同不能履约时,不发生预付款的丧失或双倍返还,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最后,经消委会工作人员积极协调,4S店承诺退回李先生所交2万元订金。
消委会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订购合约或开具收款收据时,一定要注意“订金”和“定金”之分,同时要明确买卖双方违约责任并在合约中以条款形式予以注明,最好能以书面方式落实服务合同内容,避免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和误解。(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