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提醒:特价商品不免责 依法三包理应当

发布时间:2018-03-30 07:23:00来源:民生资讯









  春节过后,商家纷纷推出诱人的特价促销活动,相对低廉的价格吸引着消费者抢购。3月22日,龙海市消费者曾女士也趁着打折之机,在龙海市一家商场购买了一件特价针织衣服,价款159元。回家后发现刚买回的新衣服右袖口有个破洞,于是找到经营者,要求调换或者退货,却遭到经营者以“特价商品不能退换”为由拒绝。曾女士与商家交涉未果,拨响了12315投诉电话。
  龙海市12315投诉台接诉后,执法人员到现场开展调查。在现场,执法人员看到该商家仍以特价方式在进行商品促销活动,并没有标明这些商品是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
  12315执法人员认为:特价商品是商家为了达到一定的营销目的,开展降价促销活动,打折或降价销售的商品,不同于处理品,其本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购买了这样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进行处理。因此,商家必须履行包退、包换、包修的“三包”义务,任何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都是违法的。
  在12315执法人员的调解下,经营者调换一件同样款式的衣服给曾女士。
  12315提醒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和第三款“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规定,商家在促销中,对特价商品依然负有三包责任,商家所称“特价商品不能退换”的规定不公平、不合理、不具法律效力。(郑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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