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

发布时间:2016-04-26 00:00:00来源:民生资讯









  日前,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该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该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以下3类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该办法还规定,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在确定委托关系后,可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双方也可协商约定分期收取。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黄廷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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