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违者处罚50元,拒绝当场接受处罚的,可以扣车。“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违法的非残疾驾驶员将被处以1000元罚款。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活动”,“不得载人”;违法的残疾驾驶员将处以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