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7月2日,厦门正式发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官员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与以往相比,此次新政扩大了救助范围,提高了救助标准,今后厦门的困难群体如需救助,只需到街(镇)设立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即可实现“一站式”办理,无需再奔波于各个部门。
救助对象范围扩大 四类人可享补助
目前,我国社会救助的完整体系结构可以用一个算式简单概括——“8+1”。其中,数字8,指代的是“最低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灾害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另外一个1,就是社会力量参与。前8项为政府行为,后1项是社会参与,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社会救助体系。
虽然厦门“8+1”的社会救助体系已建立并发展稳定,然而厦门市民政局表示,体系不够完善、制度碎片化、基层经办能力较弱、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现行的社会救助体系以“低保”为核心,在条件认定上有局限性,因此覆盖的人群难免显露空白和短板。
此次发布的《意见》,进一步扩大了救助对象的范围,在原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单亲家庭基础上,增加计生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和计生手术并发症家庭)。
同时,医疗救助范围也有所扩大。第一类救助对象新增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矽肺病救济对象,原特殊门诊救助扩大为门诊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由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扩大为低收入家庭全体成员,原定额救助扩大为住院救助。
此外,扩大了重度残疾人享受困难救助金范围,由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即原低保边缘户)扩大为低保标准的2倍(即低收入家庭)。
社会救助标准提高 普惠型形成主流
为让困难群众共享厦门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使救助标准切合厦门实际,建立救助标准调整机制,部分指标按省定标准,部分指标高于省定标准。
《意见》建立了救助标准调整机制。低保标准按厦门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确定,临时救助每月标准按低保标准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低保标准2倍确定。特困供养人员属未成年人(孤儿)的,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5倍确定;对其他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分散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40%确定。
提高低保分类施保标准。由原20~50元统一提高为低保标准20%。将原城市低保对象中分散供养的城市“三无”纳入特困供养,供养标准由全额低保提高为低保标准140%(与农村五保统一)。
医疗救助标准提高。第一类救助对象门诊和住院个人自付部分救助比例由80%提高至85%,其中,特困供养人员为100%;第二类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比例为70%。住院救助年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4万元,新增门诊年救助限额3000元。
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教育救助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新增灾害救助标准,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分别按低保标准2倍、低保标准140%确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及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资性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人/月。
多部门“联手”救助 实行“一站式”服务
在此次完善救助体系的过程中,涉及民政、卫生计生、人社等多个部门,并由红十字会配合政府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人道救助,这样集中式救助的方式,不仅有效消除社会救助制度的盲区,不断提高综合保障水平,还为“一站式”救助服务奠定了基础。
新政明确,街(镇)是社会救助申请受理主体,通过现有政府办理大厅、综合性服务窗口,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配备专人负责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镇)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实现社会救助“一门办理”。
同时,实行“一站式”服务。建成厦门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确定全市各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和部分二级以上私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医疗机构,共计73家。医疗救助对象持社保卡在上述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救助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据悉,包括失独家庭在内的计生特殊家庭,将可获得医疗救助,属于低保对象的,还可享受分类施保,获得更高保障。
建立健全“救急难”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化优势,建立社区网格员制度,包片入户为困难群众上门提供服务,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做到“主动发现、主动救助”,确保困难群众“受助及时”。(邓婕 徐克 叶春女 张贤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