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降至20%

发布时间:2015-04-09 00:00:00来源:民生资讯









  日前,福州出台《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自4月2日起,职工首次申请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降低至20%。
  根据《通知》,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第二次申请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降低至30%。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
  《通知》还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进行统一调整:夫妻双方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最高贷款额度45万元。
  《通知》明确,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确认,不再要求提供家庭住房情况查档证明;同时,继续执行对第三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确认的住房贷款标准执行。
  对于使用纯公积金贷款无法满足所需贷款总额的购房者,往往需要采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方式。那么,首次使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组合贷款,首付比例是多少?记者日前了解到,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比例以贷款承办银行执行标准为主。目前在榕银行均规定首次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比例须为30%。如果第二次申请采用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比例是多少?工行省分行相关人士表示,该行对于首次贷款已结清、第二次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首付比例为30%。(陈静 姚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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