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燃放烟花爆竹要记牢“三件事”

发布时间:2015-02-16 00:00:00来源:民生资讯









  当前,春节、元宵节日益临近,不少群众有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愿望。但从保护环境和保障安全的角度,我们建议广大群众尽量不要燃放或者少燃放烟花爆竹,如果一定要燃放,我们提醒大家牢记“三个一定”:一定要从正规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正规烟花爆竹的成品质量有保证,非法、伪劣烟花爆竹稳定性差,燃放时易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购买时要“三看”,一看有没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二看产品标志,主要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含药量、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和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三看产品外观,正规、合格的产品表面整洁、外观完整,无明显变形、损坏、漏药。
  一定要科学运输和存放烟花爆竹。拖、拉、摔、摩擦烟花爆竹都有可能引起爆燃,一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冒险用公共交通工具载运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非法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建议最好需要燃放才购买、购买后尽快安排燃放,不要提前太久购买存放在家里,把安全隐患留在自己身边。暂时存放的,也一定要远离火源、热源,注意防潮。
  一定要做到文明、安全燃放。公民燃放烟花爆竹前应先了解本地是否实行“禁放”或“限放”政策。实行“限放”的地方,公民还应了解“限放”的时间和区域,并严格遵守,切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允许燃放的,在燃放前要仔细阅读理解燃放说明,除特殊说明外,不要手持燃放。燃放过程中出现瞎火等异常情况时,不要马上凑近观看,要等待足够长的时间并确认原因后再做处理。最重要的是,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一定要有成年人陪同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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