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出台

发布时间:2015-01-09 00:00:00来源:民生资讯









  近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出台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自2014年12月31日起执行,试行2年。通知规定,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丧失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按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属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按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开采期间,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4元计征。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等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5元计征。
  属于以下情况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建设公益性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等工程项目的;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翻)建自用住房的;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军事设施的;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等等。(林侃 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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