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岁末 福建省高院发布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4-12-31 19:39:00来源:民生资讯









  年终岁末是民间借贷行为的多发期,为提醒广大社会种种正确认识和对待民间借贷行为,今天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我省民间借贷案件有关情况,并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重要提示。
  受民间资金较为充裕,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大,投资渠道、担保公司介入等诸多因素影响,我省民间借贷案件呈逐年递增态势。2012年、2013年、2014年,全省法院分别新收各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49741件、57182件、74907件,结案标的总额分别为203.84亿元、271.00亿元、333.48亿元,新收案件数年均增长20%以上。
  
职业化、高利化借贷行为明显
  审理的案件中,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的典当行和担保公司开始扮演起“职业放贷人”的角色,虽然面上看是以自然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实际却是担保公司甚至是“地下钱庄”等在背后操作谋利。此类案件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格式、内容完整,呈现了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省的民间借贷行为也呈高利贷化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进入诉讼程序的民间借贷纠纷约定的月息大致在1.5%至9%之间,且呈高涨趋势。当前,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的占相当比例。一些案件的被告即使到庭参加诉讼,但由于原告对其还贷能力的不信任,调解工作难以开展,案件调撤比率不高。
  
民间借贷利息不在本金中扣除
  今天,根据我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各项特点,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提示,提醒社会公众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应当注意和把握的问题。在民间借贷行为中,要确保借款用途的正当性和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诈骗等非法活动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将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将失去“债权”保护,而且还要面临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借贷行为产生时,要订立书面协议,并注意妥善保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借款的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合同法》第200条明确规定,出借人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出借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则借款人只需要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向出借人支付利息,除此之外,发生逾期还款或付息情况时要及时催讨,《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借款期限已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我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陈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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