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制定出台《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04 16:00:00来源:民生资讯









  福建省制定出台《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1月13日,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印发了《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4〕352号),《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定费原则、申报材料和退费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教育机构申请核定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须如实提交申请报告、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明、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书、中外合作办学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中外合作办学生均培养成本测算等相关资料。同时《办法》对核定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具备法定办学条件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办学园区、财务核算和招生录取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学历教育学费按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
  以设立独立教育机构以外的方式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其学费按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达不到上述条件要求的,其学费按照本省行政区域内同类学校的普通收费标准执行。
  以设立独立教育机构以外的方式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由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课程门数和课时数分别占整个高中课程门数和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其学费按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达不到上述条件要求的,其学费按照本校的普通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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