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了福建省住建厅、国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意见》。该意见立足解决目前农村村民建房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村民建房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允许村民在适建区改扩建或新建住宅。
福建省要求乡镇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
福建省指出,村镇规划修编时应进一步划定农村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禁建区内不得审批农村村民建房;限建区内属于危房的,允许利用原宅基地或闲置宅基地改建或新建;适建区内村民可改建或扩建、新建住宅。同时,要加强对自然村村民建房规划引导,划定村民建房点,并结合“三旧改造”和“两违”综合治理,引导零星分散的自然村向城镇、中心村集中。
福建省强调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安排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由各乡镇政府按照各村庄宅基地需求统筹安排,集中规划建设新村。
各地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以农户自愿为前提,开展农村住宅置换城镇商品房工作。对在城镇有稳定职业且居住一定年限的本省籍村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各地可以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的住房置换其原有农村住房。对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并复垦为耕地的,要加大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纯收益的分享比重。(董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