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确定将每年10月第3周定为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
法规强调,各级地方政府应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之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各类学校应把社会科学普及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法规还对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给予的必要保障予以明确。如地方各级政府应将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应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各级政府应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及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现有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及设施应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