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你用新消法维权了吗?

发布时间:2014-09-08 00:00:00来源:民生资讯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今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记者从省消委会获悉,上半年消费投诉和成功维权案例显示,越来越多消费者走进主动维权的队伍,给我省消费维权带来新气象。
  其中,新消法中消费欺诈最低赔偿500元、举证责任倒置、霸王条款无效等重要条款,在我省消费者的维权行动中获得较为成功的运用。
A 商家欺诈,至少赔500
  
案例>>>
  6月13日,惠安县消费者何先生在当地一家连锁超市购买两包双福桂圆肉,总价99.6元。事后他发现,该产品未按规定标注配料表,不符合食品安全规范要求,提出索赔要求。最终,他获得该超市“保底惩罚性”的500元赔偿。
  6月12日,寿宁县鳌阳镇王女士购买一包标示“特惠价7.9元”的卫生巾,事后发现超市收银小票上变成8.9元,被多收1
  元。收银员说,这是电脑系统显示的价格,不会错。王女士觉得受到欺诈,后经寿宁县工商局12315服务台调解,按新消法规定,消费者获赔500元。
  
评析>>>
  日常生活中,百姓消费额度一般在三百元之内,单件商品的价格多在几元至几十元间。以往,受到消费欺诈时,即使按双倍索赔也没多少,还费时费力。新消法中500元保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激发了消费者维权索赔的积极性。
  
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注意以下欺诈行为:
超市商场未能按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价格等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诈骗消费者;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结算。
  遇到商家欺诈行为,消费者可根据新消法索取不少于500元的赔偿。
B 多收话费,“退一赔三”
  
案例>>>
  4月15日,南平消费者杨女士投诉称,她于2012年在南平某电信代办点办理“89元套餐”,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擅自改成“189元套餐”,并且另一个号码被擅自开通多项增值业务。19个月来,她被多收近2000元话费。
  代办点表示,是工作人员失误导致,愿退还多收的话费。杨女士认为,代办点
  不能证明更改套餐是操作失误,且擅自更改套餐后多收费也存在明显的欺诈故意,要求按新消法规定“退一赔三”。最终,代办点赔偿消费者7500元。
  
评析>>>
  不少手机用户会收到通信运营商发来的各种增值服务信息,如天气预报、股市行情、健康生活、生活杂志等,这类服务信息一般可让消费者免费使用1-2个月。但体验期过后,若消费者未明确要求取消服务,一些项目可能会转为收费服务自动延续下去。
  此外,有消费者反映,新买的手机被擅自开通各种收费项目,如声讯信息、流量套餐、手机导航、来电显示、彩铃等。
  
省消委会提醒
,消费者发现强制推销套餐或增值服务的行为,应予以拒绝,并及时向通信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若发现话费异常,应及时打印清单核对,对可疑账单应及时向通信运营商提出异议,对未经同意擅自开通的收费项目应依法主张合法权益。若运营商涉嫌欺诈,可提出“退一赔三”的要求。
C 经营者,拿出证据来
  
案例>>>
  5月26日,消费者谢先生在厦门某家电公司湖里店购买一台空调。工作人员上门安装的第二天,谢先生开机后发现空调噪音过大,且调整温度后要等待2-3小时后才会制冷。投诉后,厂家技术人员于5月 30日上门检测鉴定,最终承认噪音异常。后经湖里区消委会调解,家电公司已为其办理了退货。
  今年5月,消费者刘先生反映,去年11月在莆田市荔城区某家电城购买的一
  台电冰箱,在开始使用后不久便出现结冰现象,申请维修三次,问题依旧。家电城认为,这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拒绝换货。刘先生按新消法要求对方举证冰箱结冰与产品质量无关,家电城却无法提供相关参数。5月12日,经荔城区消委会分会查实并调解,商家予以更换,鉴于消费者使用时间较长,消费者另补200元损耗费。
  
评析>>>
  以往遭遇家电、汽车等耐用商品消费纠纷时,由于举证维权成本高、手续麻烦等,消费者往往望而却步。
  
省消委会提醒
,根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修装饰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以空调为例。以往,遇到空调是否制冷、噪音是否偏大等问题,双方往往存在争议。厂家常以房间大、西晒、个人感觉等为由搪塞消费者。有了新消法,有没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让经营者拿出数据证据。
D 霸王条款,不管用了
  
案例>>>
  5月31日,南平市某小学12名学生到当地一家自助烧烤城用餐。结账时,一名学生出示了该店8.8折会员卡。商家称店堂内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周六,不能打折。离开后,孩子们查看会员卡,发现没标注“节假日不打折”。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家同意按8.8折结算,退还多收的钱。
  今年3月中旬,缪女士及家人在霞浦县城一家酒楼就餐,消费336元。结账时,缪女士才知道该酒楼设有最低包厢消费,只好付了358元。缪女士认为设置最低消费很不合理,拨打12315投诉。最终,工商人员责令酒楼退还缪女士22元,并对该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评析>>>
  设置包厢最低消费、禁止自带酒水、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一直以来,服务行业霸王条款饱受诟病,屡禁不止。新消法明确叫停此类霸王条款。
  一些商家会员卡、会员优惠券平常都能正常用,但遇到节假日,顾客多了,商家会以种种理由取消打折优惠、兑换优惠。若这些条款约定未事先告知会员并获得消费者同意,则涉嫌限制会员正常权利。省消委会提醒,依据新消法规定,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予以拒绝。(姚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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