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消费者陈先生去年底购买了一台价值6000多元的液晶彩电,今年3月13日收到彩电,因房屋装修4月底才开箱安装使用。可试机发现电视黑屏无图像,找商家退货却被以超过换货期为由拒绝。
该商家有“99天换货保障”的承诺,但商家却以“彩电在去年底已开具发票,以此推算,时间已超过99天换货保障期限”为由,不予换新机,称只能维修。为此,近日陈先生到思明区嘉莲工商所投诉。
工商人员在了解整个事件始末后,对商家工作人员指出,其承诺的“99天换货保障”,并未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是以发票开具之日算起还是以收到货物之日算起。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虽然陈先生购买彩电的时间已超过99天,但如果以3月13日收到彩电的时间算起,截至4月底,尚未达到99天,商家应履行“99天换货保障”的承诺。
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全额退还陈先生的彩电货款。(姚瑾 曾庆光 叶喆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