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14-06-30 00:00:00来源:民生资讯









  已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在8月1日至9月30日注册登记,“合标车”发正式号牌;“超标车”发临时号牌,使用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实施后购买的“合标车”,应在6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牌;在实施后购买的“超标车”,不予登记报牌。
  27日,我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新闻发布会在共同家园编辑部召开,公布了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平潭综合实验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中,对电动自行车合格标准界定、电动自行车如何上牌管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资格、载人的规定、电动自行车违规如何处罚以及电动自行车保险等相关问题作了说明。
  根据电动自行车的合格标准,《暂行规定》正式实施后,已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市民应于8月1日至9月30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对于能提供合法证明的“合标车”发行驶证和号牌。对《暂行规定》实施前购买的,并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超标车”发放临时过渡号牌、临时行驶证,使用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暂行规定》实施后购买的,不予登记报牌。
  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资格、载人规定,《暂行规定》中也做了明确说明。合标车辆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持有手把式机动车驾驶证(F或E证)的,不得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超标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得超过2人。
  电动自行车违规将如何处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在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的,处100元罚款。过渡期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此外,我区《暂行规定》中,鼓励合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相关保险,但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要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相关保险。(周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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