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安市法院向当地一市民林某某开出该院的首张禁酒令,禁止林某某饮酒3年。林某某因为酗酒后购买汽油放火焚烧他人房屋,被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饮酒。禁酒令是《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刑法》第72条适用缓刑条款所做出的增加项。
2013年1月13日凌晨3时许,林某某醉酒后来到福安市阳头街道钟某某家楼下,向钟某某索要其前夫林某富的电话号码,并与钟某某发生争吵。而后,林某某购买了1桶汽油,并将汽油泼在钟某某隔壁邻居郑某某家的木门上,用打火机点燃后离开。所幸附近居民发现后,将燃火及时扑灭。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因醉酒对其放火行为失去记忆,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行为的情况下,通过向相关知情人查证,了解案发的有关情况后,于2013年1月18日主动向警方投案,并赔偿郑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对方谅解。(张静雯 钟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