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4-04-14 10:46:00来源:民生资讯









  《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3月20日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与1990年5月16日颁布实施的旧办法相比,在补助标准、经费保障、优惠优待等政策方面,规定得更加具体明确,主要侧重于解决好抚恤优待对象生活难、住房难、医疗难等问题。一是提高一次性抚恤金增发比例。对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50%;被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40%;荣立一等功的,增发3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二是统一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并提高奖励金。义务兵年度优待金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统一按《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为鼓励广大义务兵在部队建功立业,为部队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特为获得优秀士兵以上荣誉的义务兵家庭增发优待奖励金,增发比例为:被授予荣誉称号、立一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100%;荣立二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60%;荣立三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30%;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为当年优待金的10%。三是其他方面的优待政策。如对养老优惠政策、享受门票减免等优待、考录优待、子女入学入托优待、住房保障、医疗保障、节日慰问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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