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全面推行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制度

发布时间:2014-04-09 00:00:00来源:民生资讯









  今后,在同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达6年的教师,都应参加校际交流。省教育厅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将在我省全面推行。
  意见明确,在同一所学校任教达6年的教师为应交流对象,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应交流对象的10%以上,其中每年参与交流的特级教师、县级以上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要达到应交流骨干教师的10%以上。为保护学校办学特色,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不参与交流,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校长们则更“狠”,在同一所学校任职达两届(每届3年~5年)的校长、副校长,必须进行交流。
  2009年以来,我省在福州市台江区等11个县(市、区)开展“教师人事关系收归县管,实施教师校际交流工作”试点。“‘择校’在很大程度上是‘择师’。”省教育厅人事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标准化学校建设的基本完成,师资队伍建设成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
  为确保教师“流得动”,我省设下了一系列“硬杠杠”:要想晋升高级教师,必须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支教;要想当校长,必须有在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的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2017年起,评选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须有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参与交流的老师也能享受一定利好: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本辖区中小学教职工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部分的中、高级岗位,专项用于评聘参与交流的校长教师,交流片区内学校教师编制可以统筹使用。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教师,在农村学校任教满3年,表现突出的,可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高聘一级。各地还要加快建设教师周转房,供参与交流的校长教师使用。
  今后,所有老师都不再是“学校人”,而变身“区域人”:招考环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辖区内各校教师的学科、年龄、性别等结构,对新任教师进行统筹配置,重点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县域内教师享受统一的工资待遇,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还将逐步提高。高、中、初级的职称比例,城乡学校之间、优质校和薄弱校之间也不存在差别。参与交流的校长教师退休以后,可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其在当地曾任教的一所学校,为其提供具体退休管理和服务。(郑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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