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改大 木改钢——福建渔船改造升级进行时

发布时间:2014-04-03 08:01:00来源:民生资讯









  “渔船‘小改大,木改钢’工作进一步提高渔船安全性能,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也有效地保护了近海资源,拓展了捕捞业生产空间。”省海洋与渔业厅渔政渔港监督处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从2011年起引导沿海地区渔民群众进行渔船更新改造,即把小型或木质渔船改造为大马力钢质或玻璃钢渔船,对更新改造的渔民直接予以货币补助。目前,已有140多艘的渔船加入到改造中。
  据了解,我省的小型、木质渔船数量众多,安全隐患比较突出,而新建造的大中型钢质渔船,渔船抗风浪性能和捕捞生产能力得到了提升,渔船安全性能也可以进一步提高。2011年,我省渔业部门还为大中型渔船配备AIS渔船防碰撞系统设备,减少了安全生产隐患和海上渔船碰撞事故的发生。据统计,安装AIS船载终端的大中型渔船较大以上碰撞事故较去年同期下降了50%。另外,由于小型渔船受条件限制,只能在近海作业,大型钢质渔船有利于开发外海远洋资源,保护近海资源,提高渔民的生产效益。
  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省财政厅编制了《2014年福建省渔船“小改大、木改钢”项目资金申报指南》。对全省(不含厦门)沿海市(县、区)利用具备合法、有效证件(含基本证和临时证)小型和木质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新制造大马力钢质或玻璃钢海洋捕捞渔船的公民或企业进行补助。
  《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具体补助条件为:一是渔船持证人应为我省公民或在我省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二是新制造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应在2012年6月16日至2014年2月28日之间获得批准,新渔船应在2014年2月28日前安放龙骨;三是新制造渔船的主机功率应在200千瓦以上;四是新制造渔船的主机功率50%以上(含50%)应通过淘汰小型和木质渔船取得;五是新制造的渔船应在我省辖区内造船厂制造。此次补助的标准分为10万元、8万元、5万元三个档次,对于被淘汰的小型、木质渔船功率占新制造渔船总功率比例每增加10%的,补助比例相应增加10%,以此类推,最高补助金额可达15万元。
  申请人满足上述补助条件的,可向县级财政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供海洋捕捞渔船“小改大、木改钢”补助资金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和有关船检机构出具的渔船龙骨安放证明材料等有关材料。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于2014年4月15日前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
  “‘小改大,木改钢’工作需要政府的推动,渔民群众的配合,更需要金融机构的支持。”省海洋与渔业厅渔政渔港监督处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大中型钢质建造成本较高,单个渔船船主资金有限,资金缺口巨大,而政府的补助有限。另外,融资条件较高,影响了小型、木质渔船的更新改造。
  为此,省海洋与渔业厅对各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提出:一要注重协调配合。形成定期工作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当地金融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争取银行对渔民申请建造渔船的信贷支持,解决渔民在建造渔船过程中面临的资金问题。二要强化信息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并组织力量深入重点渔村、渔港、渔区,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同时,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作申报手册,发放到渔民群众手中,努力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提高当地渔民积极性。三要落实工作责任。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申请人身份的合法性、建造渔船的真实性和相关证书证件的有效性,严格把好审核审批关。同时,应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公示对象存在异议的,应认真开展调查,核实无误后上报省厅申请补助。补助资金下达后,应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手中。要增强责任意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禁挪用、截留、滞留、挤占、违规发放补助资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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