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起,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70元,并列入2014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为了尽快地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2013年12月,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对调待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各地及早准备,落实调待资金,务必在3月底前将养老金调整发放到位。据统计,截至1月底,全省有84个县(市、区、开发区)基础养老金已经调整提高到不低于70元,其中:47个县(市、区、开发区)按照每人每月70元标准发放;38个县(市、区、开发区)进一步提高了发放标准:2个县提高到75元,6个县(市、区)提高到80元,21个县(市、区)提高到85元,1个县提高到90元,1个县提高到100元,1个县提高到110元,6个区(厦门市)提高到230元。还有4个县(市、区)尚未调整到位,仍按原标准发放,主要原因是当地政府拟在省定70元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待研究后按新标准发放并从1月份开始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