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的鉴证关系到财产和人命,其结果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的量定。2月1日起《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开始施行,标志着我省涉案财务价格鉴定将有章可循,保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客观、公正、顺利地进行。
有精确的鉴定才能做出更准确量刑
《办法》中第三条称,所谓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委托,对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财物或者标的进行价格鉴证,确定价格的行为。
“有了精确的价格鉴定,才能做出更准确的量刑。”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举例,2012年4月,叶某某等犯罪分子因盗窃福州仓山林浦路一株200年树龄的古榕树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委托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古榕树进行价格鉴证,经专家组经过周密测算、分析,最终鉴证结论为,实物鉴定价格143.8万元,生态、环境及社会价值125.8万元,景观价值近35.9万元。为此,2013年8月福州中院判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成为福州首起因盗窃树木而入刑的案件。
明
确了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管理体制
《办法》的施行将约束过去涉案价格的鉴定上存在程序不严谨,不规范的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的解读,《办法》明确了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管理体制、完善了鉴证程序、设置法律责任等。在鉴证程序上,《办法》从委托、受理、鉴证、中止、终止、出具鉴证意见等环节都作了详细规定。
其中对出具鉴证意见的期限做出了明确,价格鉴证机构对办案机关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 2日内要作出是否受理价格鉴证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5日内作出价格鉴证意见,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办法》中还明确建立2人以上人员鉴证和回避原则,以排除可能影响鉴证公正的情形。
在涉案财物定价方面,价格鉴证机构需要参考多种因素,选择不同定价方法进行鉴证。《办法》中指出,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根据价格鉴证财务或者标的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的重置价格、新旧程度、质量状况、性能、技术参数和预期获利能力等因素,选择按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中的不同定价方法进行鉴证。
只能由主管部门专门机构鉴定 不允许中介介入
《办法》还明确,价格鉴证针对刑事案件中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财物,带有价格制定的性质,只能由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门机构完成,而不允许中介机构介入。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认为,该《办法》标志着我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迈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它的实施为规范我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行为,加强对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据省物价局公布数据显示,2013年福建省全省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共办理涉案财物价格鉴定2.2万件,涉案金额22.85亿元。(蓝彬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