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适当提高20%~ 30%,并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尽快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
尽快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
现阶段,我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3%~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不低于省定标准,并在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的基础上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
意见指出,我市应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机制。“为鼓励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测算集中供养标准时,应在分散供养标准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20%~30%。”意见说,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快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缩小城乡差距。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意见要求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意见要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对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意见要求各地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并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相关信访办理时限。
实施物价联动机制
意见提出,按照“当CPI同比涨幅达到2%或食品类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达到5%时,启动联动机制,每人每月补助50元;同期食品类消费价格涨幅超过5%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每人每月增加补助10元”的新标准实施物价联动机制,加强对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的保障,减轻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意见说。
意见明确指出,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意见要求,各地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