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为本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日前,市政府出台《福州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记者获悉,《办法》将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我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费率为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5%,支出在社会保障费科目列支。所需资金由财政预算原渠道安排解决,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行市级统筹。
《办法》指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保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参照《福州市实施工伤保险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实行后,原有《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试行办法》中涉及工伤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但在《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仍按照工伤发生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办法》还指出,在我市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省级以上驻闽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