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内河管理有了新规:乱设排污口,最高可罚10万元

发布时间:2013-09-28 00:00:00来源:民生资讯








  27日,《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也将同时废止。新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加大处罚力度、理顺管理体制。
  近年来,由于内河沿岸部分居民、企业等保护内河环境的意识不强,以及执法巡查的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向内河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损毁内河设施等破坏内河环境的违法现象较为突出。
  新办法明确了在内河管理范围内的各类禁止性行为:乱扔生活垃圾或洗涤物品;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擅自放养动物、种植植物、打捞鱼虫;抛弃、掩埋动物尸体;炸鱼、电鱼、张网捕鱼;倾倒渣土或其他建筑垃圾;排放污水、泥浆;擅自铺设缆线、管道;损毁坝闸、明渠、隧洞、护栏等内河设施;其他损坏内河设施、破坏内河生态环境的行为。
  执法手段不足一直是福州内河管理的薄弱环节,尤其是处罚额度偏低,执法威慑力不明显。
  新办法规定,在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对于设置排污口或者排放污水的,处以3万元-10万元罚款,这是新办法中罚款力度最大的一项规定。
  理顺内河管理体制、明晰职责分工,是办法修订的重点。内河整治和管理涉及内河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景观改造、污水节流、防洪排涝、水环境保护、违法建设查处等,与多个部门密切相关。
  新办法规定,除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内河管理主管部门外,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内河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制定内河卫生保洁管理标准,实施内河生态补水调解;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内河绿化建设和养护的监管,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查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内河防洪排涝和水利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内河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内河营运船舶的监督管理。(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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