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李先生来电反映:我是鼓楼区市民,今年55岁,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近几年,我在福州医院治疗心血管疾病,情况一直未见好转。现在,我想去上海治疗,请问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记者反馈: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答复说,参保人员病情经定点的省级综合性医院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专家会诊确认需要转外地医院治疗的,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后,其在异地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其在本市就医规定支付标准的80%支付。医疗费用可直接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办理结算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福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2.费用单据、清单(盖医院公章或收费章);3.住院长、短医嘱单及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4.住院核对表;5.转诊转院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