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6日了解到,福州市今年统一了城乡最低工资标准,从8月1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为11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4元/小时。
去年,福州市的最低工资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2档: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1元/小时;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8元/小时。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受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影响,福州市失业金的3档标准都将相应提高。(李晖)




